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
原 告 莊曜禎 住○○市○○區○○路000號
郭宥妍(原名:郭玫纖)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林嘉祥
黃炫瑋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茲原告在辯論終結後有提出應實地勘查之相關規定,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整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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