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 告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機械化步兵營營
部連
代 表 人 陳廷燿
訴訟代理人 廖榮吉
柯育旻
蔡定恩
被 告 蔡繼篁 住: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昱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