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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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