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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洪平森
被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112年度簡再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81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再審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再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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