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行執,26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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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6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江錦文
代 理 人 葉庭熙
楊庭芳
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邱俊雄(歿)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末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經臺東地院以112年11月1日東院節文字第1120000629號函移送本院,此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112年10月23日海陸新人字第1120039682號函暨行政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然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1年3月25日業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業已死亡而不存在,相對人顯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聲請人補正,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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