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行執,289,2024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89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李詳林

代 理 人 蕭錦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逸琨、潘麗君間因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行執字第289號行政訴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