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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14號
原 告 邱冠瑋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現於法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前已於1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繫屬案號:113年度交字第44號)而尚繫屬中,此業據調閱該案卷宗可憑,核原告就已向本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揆諸前開規定,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附表
32-B00000000、32-BEMB40768、32-B50B10011、32-B5OA60590、32-B00000000至32-B00000000、32-B00000000至32-B00000000、32-B00000000 、32-B00000000、32-BDH5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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