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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66號
原 告 曾清柔 住雲林縣○○鄉○○村○○000○00號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566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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