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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江茂志
即上訴人 臺南市○區○○路○○000號信箱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3年度交再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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