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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 分局 廖莉萍
相 對 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黃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3項)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本件債務業已清償完畢,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 文 婷
法 官 顏 珮 珊
法 官 郭 書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 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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