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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8號
原告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中央銀行等間行政訴訟併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法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 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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