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3,監簡,14,2024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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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周憲聰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

代表人周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及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113年度監簡字第14號判決,於113年7月19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毋庸再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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