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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假釋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4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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