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3,簡,157,2024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

代  表  人  宋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劭軒 
被      告  黃祥豪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行政訴訟起訴狀、委任狀未蓋用原告印信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43頁)。

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院內查詢單、答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5至49頁)。

是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及補正程式上之欠缺,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