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3,簡,4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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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蔡遠坤
上列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移轉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

行政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日送達原告住所並由原告本人蓋章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45至51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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