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郭家維(郭家亨)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法定代理人 楊碧瑛
訴訟代理人 賴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賴淑英」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淑櫻」。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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