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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42號
原告
即上訴人葛冠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法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 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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