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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68號
原告憲兵第二○四指揮部
代表人文念宗
訴訟代理人廖榮吉
高蕙敏
李幸蓉
被告李尚達(原名李子皓)
李健安(原名李海平)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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