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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89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李詳林
代 理 人 蕭錦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逸琨、潘麗君間因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行執字第289號行政訴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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