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交,576,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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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576號
原 告 蕭肇文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5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規定準用簡易程序。同法第236之2第3項刪除前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而刪除理由為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原則上與第三編相同,體例上回歸各編適用即可。

是以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上訴仍準用簡易程序適用第三編規定。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交字第576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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