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凱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112年度交字第7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第2項準用第236之2條第3項、第2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35號判決,係於113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且上訴人址設○○市○○區,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是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7日起,算至113年3月26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3年4月1日以○○通運有限公司名義提出上訴,又在113年4月15日更正為上訴人名義,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顯均已逾首揭法律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