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交更一,4,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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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鍾文耀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應予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及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均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7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再適用同法第218條,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訴訟費用部分,經核發回前除第一審裁判費300元,上訴審裁判費75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而該上訴裁判費750元,係由被告所繳納,原判決漏未就此部分諭知,其記載顯然錯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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