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臺灣自治政府
代 表 人 蔡吉源
上列抗告人因提出告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