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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縣○○市○○路○段0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6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並聲請抗告費之訴訟救助,故茲限抗告人於本件訴訟救助事件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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