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監簡,58,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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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58號
原 告 洪信忠 現於臺東縣○○鄉○○村○○00號(法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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