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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柯國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即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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