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3,地訴,28,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福帝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仍應補繳2,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