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3,續收,2783,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2783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鐘景琨
代理人王彥婷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PHETON KHACHONDET卡德(泰國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 ○○○○○○○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1.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受收容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明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