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18號
原 告 曾子瑋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1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MG8007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1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MG80075號裁決所為之處分,前已於11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案號:113年度交字第27號),此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誤,並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3年3月7日南市交裁字第1130367928號函及所附本院函、原告另案行政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至34頁),已堪認定屬實。
核原告就已向本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依前開規定,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李明鴻
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