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2號
原 告 群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榮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高育源
洪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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