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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彭貞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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