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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聲請人所附匯票指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法入本院帳內)。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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