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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吳苗慧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溫映棋
法定代理人 溫國呈
關 係 人 林倩翊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四日起收養丙○○(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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