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4,司家拍,6,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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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寶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79年9月27日死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固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被繼承人生前最後籍設於連江縣東引鄉○○村○○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所影印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相關資料附卷可稽,且聲請人於本件所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坐落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東引西段948、913、986、1016、1018、1019、1185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村000號房屋,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可證,亦非屬本院轄區,是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及遺產所在地均係於福建省連江縣,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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