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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29號
聲 明 人 辰○○
己○○
甲○○
寅○○
丁○○
丙○○
辛○○
壬○○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癸○○
聲 明 人 丑○○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子○○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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