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4,司繼補,341,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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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補字第341號
聲 明 人 壬○○
乙○○
丙○○
丁○○
戊○○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燕婷
聲 明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謝萬成
庚○○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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