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4,司養聲,117,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蔡國政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安倫
劉安浚
法定代理人 蔡陳玉如
上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玖拾日內,補正理由三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㈡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

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㈢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

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2 、3 款有明文規定。

是為維護被收養之兒童或少年之權益,法院得於收養認可前命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及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俾作為法院認可之參考。

二、經查,本院為審酌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其認為:「綜合評估:劉先生多年來與劉姓兄弟未互動,且不清楚劉姓兄弟的生活狀況,若收養人有意收養,無反對之理由,故同意出養劉姓兄弟,即使收養裁定不通過,僅期待維持同樣生活方式,劉先生已做好出養準備,評估劉姓兄弟有出養必要性。

蔡先生願意承擔劉姓兄弟扶養責任,期待與劉姓兄弟建立法律親子關係,所以提出收養聲請,蔡先生與陳小姐之婚齡雖僅七個月,然其交往與同住五年,關係穩定,蔡先生之經濟狀況可支應全家人生活開銷,蔡先生已扮演父親之角色並做好收養準備,劉姓兄弟認同蔡先生為父親並同意被收養,劉姓兄弟之被照顧狀況佳,評估甲○○先生收養劉姓兄弟應無不適。

建議蔡先生與陳小姐參與親職相關課程,以更能因應與處理劉姓兄弟現階段的教養需求與議題。」

等語,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104年7月13日兒盟南收字第1040139號函及隨函所附之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1份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收養人甲○○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繼親收養家庭親職準備教育課等至少六小時之證明文件(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1 份供參,請先電聯該開課單位,以便瞭解確實開課時間)。

四、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