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4,司養聲,18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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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崔雲靚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崔姿蓮
關係人 崔雲靝
蕭美卿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女,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收養甲○○(女,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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