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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補字第257號
聲 明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邢以承
聲 明 人 己○○
戊○○
庚○○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昭宏
甲○○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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