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李建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建貴(男,民國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里○○○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建貴(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里○○○路00號)於102年11月28日即行蹤不明,斯時已年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李建貴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106年5月31日高市苓戶字第10670204900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戶籍登記查訪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2年12月3日高市警苓分戶字第10273555900號函暨檢附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系統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畫面列印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2月26日健保高字第105608826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6年6月7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670514500號函等影本各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參以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註記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係於102年11月28日通報李建貴失蹤,應認失蹤人至遲於102年11月28日即已失蹤,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崇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