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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 1,000 元;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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