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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保存遺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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