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