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縣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宋銀花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鼎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