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6,司繼補,211,2017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縣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宋銀花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鼎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