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少康
相 對 人 劉愛群
劉雪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以聲請人不法侵害其對被繼承人劉澤生遺產之權利為由,為保全對聲請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全字第8號裁定准為假扣押後,相對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家調字第2154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