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7,司繼補,71,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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