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7,家繼訴,126,2019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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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向惠蓮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向秀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秀珍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 行至第3 行關於「而其死亡時尚有大陸籍配偶向秀珍」;

㈠第2 行關於「而其死亡時尚有大陸籍配偶向秀珍」記載,均應更正為「而其死亡時尚有大陸籍配偶黃秀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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