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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黃明男
林黃秋月
朱黃遜允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原 告 王黃嬌月
被 告 黃衍皓
黃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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