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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即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719,74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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