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KSYV,108,司繼補,193,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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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林裕隆
吳英輝
林亞忻
林亞諾
兼上四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廷華
聲 請 人 林仁傑

李碧合

林盛晃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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